2010年08月13日

中国应降低外流人才环流的门槛

作者: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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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改革和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曾经指出:几千万海外华侨华人是一支了不起的力量,是中国大发展的独特机遇。长期以来,广大海外华侨华人以不同方式热心支 持和参与中国的经济建设。迄今为止,在华投资的外资企业,大多数的项目和资金来自华商。过去三十年来,随着许多中国留学人员成了新移民、并可能永久定居海 外,政府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出台了“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政策。同时,“回国服务”的官方口号被“为国服务”所取代。

    中国政府出台的各种驱动性政策与制度安排也为跨国华人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促使越来越多的跨国华人出现在当代中国的舞台上。虽然中国政府为了鼓 励新移民归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政府也意识到存在着实际困难,因而采取了多种措施鼓励新移民选择散居者模式(即通过在移民国与中国之间不断迁移来为国服 务),这些措施为新移民精英与回国人员提供了巨大的机会。这是个规模虽小却甚为重要的新移民精英与归国人员群体,他们中很多人可能并不是中国的公民;中国 对待他们的政策,是出于国家的核心利益,但有着深远的超国界意义。

    这些新政策的关键议程在于适应跨国主义的新趋势,它们的出台与实施使得民族国家固定边界的传统观念部分地被更灵活的跨国观念所取代。因为跨国华人参与了推 动全球化的进程,国家也获取了重要利益。从新移民的角度来看,他们也利用了这些新政策提供的有利条件,开始在中国和海外两栖地同时就业。这种(半)永久性 移民的新模式--尽管不够稳定--使他们同时兼顾了对民族国家与跨国逻辑的忠诚。这些努力也在政治上、地理上与文化上缩短了中国与海外的距离。然而,移民 精英与这一国家的战略性合作决不是完全没有阻碍或困难的,他们不同的运作逻辑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观念和行为上的分歧,关于双重国籍的争议就是一个明显的事 例。

    尽管以上政策已获得普遍好评,并在推动留学人员和新移民回国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但在新移民精英的跨国流动方面,仍存在一些政策和法律限制,对于那些已获得 外国公民身份的新华人尤其明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以及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 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上一代归国华侨(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主要是来自东南亚地区,大多数都是永久性的回国定居,而新移民并非如此。根据北京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2006年末 对在北京工作的3000名回国创业人员所做的一项调查显示,他们中有692 位(23.1%)拥有外国公民身份,445 位(14.8%)已取得外国永久 居住权,这两类人占总数的37.9%。留学人员主要来自发达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与此类似,在回国开办企业或从事新的职业的华人中,“两栖创业”模式 正越来越普遍,这种模式可让他们穿梭往返于中国与居住国之间。

    许多暂时回国的华人已获得外国公民身份,穿梭于中国与西方国家之间已成为他们的日常活动,这成为双重国籍问题在立法机构和大众传媒中广泛讨论的客观背景。 与此同时,中国已经采取一系列的新政策,在2004年8月提出了绿卡制度。但是,由于门槛过高,第二年仅仅只有100人获得绿卡。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大多 数主要经济体(例如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对移民海外的公民都默认双重国籍,可以说不存在人才环流的障碍,因此,中国还需要付出更 大的努力,才能真正推动“人才环流”。

    (作者系英国曼彻斯特大学中国研究中心主任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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