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6月08日

周延礼:修订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

来源:中国金融


专家简介

周延礼:全球化智库(CCG)顾问、中国保监会原副主席。



  2018年4月,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下称“财政部文件”),明确了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相关政策,主要包括试点地区及时间、政策适用对象、税前扣除限额及采取递延纳税模式等方面。税收政策方面,企业支付给个人工资部分予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采取递延纳税,即个人在规定限额内的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在领取时按 7.5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后,税务总局及银保监会分别配套印发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下称“税务总局文件”)、《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下称“银保监会文件”)。税务总局文件主要明确了纳税申报的有关要求、核定征收的相关征管规定、应税收入的计算方法和未及时提供税延养老扣除凭证的处理方法。银保监会文件制定了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相关规定, 在“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的原则下, 明确了相关产品要素及管理制度。


  在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试点过程中,上海、苏州等试点城市反映,试点中存在着税收抵扣流程繁琐、缴费模式缺乏灵活性、参保人和企业人力部门体验不佳等问题。更为重要的是,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政策部分条款与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通过表决、已于2019年起全面实施的新个税法存在不相符的情况,建议做如下修改。


  所得类型问题。试点政策规定个人领取环节以“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新个税法应税所得项目删去了“其他所得”,建议修改原“其他所得”的表述。


  税率问题。试点政策规定个人领取环节7.5%税率是按老税法的3500元/月的起征点、适用税率和申报方式测算出的结果。2018年10月1日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扩大了税率级距,同时引入了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在新的政策环境下,如继续沿用7.5%税率,将出现税负偏高的情况,不利于吸引投保人购买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延缓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发展, 因此,建议重新测算领取环节的税率, 适当降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领取时的适用税率。


  试点政策适用对象问题。试点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新个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称为“综合所得”;将旧税法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为“经营所得”。根据新个税法归并所得类型的规定,同时为了进一步扩大政策效应,支持 “第三支柱”发展,建议将试点政策适用对象扩大到所有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居民纳税人。


  凭证扣除问题。试点政策规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新个税法简化了扣缴凭证管理,因此,建议试点政策缴税时可暂不提供凭证,由纳税人留存相关票据, 核查时备用。




文章选自《中国金融》,2020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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